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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貨觸犯了哪條法律?

銷售假貨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銷售偽劣商品的法律責任是: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生產偽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1,主觀上知道是否有假冒偽劣產品。如果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生產、銷售,由於其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罰。

但需要註意的是,特殊情況應排除在外。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尚未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654.38+0.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但不按無罪處理。

生產偽劣產品犯罪的行為有:

1.產品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

2.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將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將劣質、廢舊零部件組合、拼裝成正品或新產品。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綜上所述,做人要講誠信,做生意要講善意,講究誠信。鑒於誠實信用原則,生產出來的產品還需要符合宣傳的質量和國家規定的質量,否則很可能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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