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職責外,鄉鎮社保服務中心還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鄉實際,組建就業實體,開發就業崗位,細化落實就業工作;發揮服務平臺優勢,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做好轄區內4050”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受理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受理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發放資信證明,
鄉鎮社保服務中心的職責不限於上述,還包括:負責鄉鎮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本鄉鎮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咨詢活動;負責本鄉鎮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協助上級社會保障部門對本鄉鎮的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承辦上級社會保障部門和鄉鎮政府交辦的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綜上所述,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是負責本鄉鎮社會保障工作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組織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咨詢活動,收集分析社會保障統計數據,協助上級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承辦上級和鄉鎮政府交辦的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社區、街道、鄉鎮設立工作站點,形成社會保險服務網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