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年檢的方法有哪些?
(1)組織投放。通過下發文件或在廣播、報紙、電視臺發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各用人單位到勞動監察機構領取《勞動年檢手冊》,要求各用人單位按照手冊中的內容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進行自查,發現問題自行整改,並在此基礎上如實填報《勞動年檢手冊》;
(二)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勞動年檢手冊進行審查。審核時主要通過查閱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表、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招用農民工的程序和卡片、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內部勞動管理制度等方式進行。如果內容不夠明確,還可以詢問用人單位負責人,並派檢查人員到用人單位實地調查,全面掌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
(3)做好綜合評價。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是重要的壹環。在分析比較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時,既要聽取勞動部門內部有關業務部門的意見,也要聽取其主管單位勞動部門的意見,從而做出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沒有明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發給《勞動監察證》;對違法行為,發出《勞動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和重新檢查後,再發給《勞動監察證》;逾期不改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作業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