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和客觀上的結果。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五萬元以上的,是犯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壹般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