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不同情況,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3.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毀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處以罰款。
4、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已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阻礙查處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