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簽勞動合同和離職協議會有什麽後果?
非全日制勞動者不簽署離職協議無後果,非全日制用人單位任何壹方均可任意通知對方終止聘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他勞動者不簽離職協議壹般不會有什麽後果。
員工離職時,沒有要求簽訂離職協議。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員工就可以離職,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終止。防止員工未經單位同意不能解除合同的問題。協議內容違法的,不得簽訂,單位可以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和辭職,並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協議有什麽用?
《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的主要用途有兩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依據。這個工人可以要求上壹個單位提供,沒問題。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辭職不辦理離職手續會有什麽後果?
辭職不復工的後果就是壹切手續無法正常辦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離職時有辦理交接的義務。如果他們拖延與用人單位的交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員工賠償因未交接工作造成的損失。而且勞動者未及時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暫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不簽勞動合同,離開協議,不會有什麽嚴重後果。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證明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避免員工的雙重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