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形式和周期
1.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和具體支付日期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足額支付工資。
3、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月、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期限由雙方依法約定。
4.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協議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下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支付日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二、施工總承包商應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立權利信息公告欄,註明以下事項:
1,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及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務管理人員等基本信息;
2.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開* * *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