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標準: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7元以下)、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壹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壹般將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貧困戶認定標準:具有非農業戶籍的農村常住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300元(2010不變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入具有農業戶籍的貧困對象管理:(1)實際居住在C級、D級危房且無能力自行改造的;(2)因病致貧,成員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3)適齡家庭成員因貧輟學,或家庭因學致貧。對符合低保條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也要納入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衍生問題:
貧困戶人均收入標準是多少?
以戶為單位,壹個戶口簿就是壹個家庭戶,家庭成員就是戶口簿上登記的所有人。並且家庭成員中有1多名勞動者。家庭經濟收入標準:為國家貧困戶標準,按縣扶貧辦統計口徑,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300元。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農戶可優先作為貧困戶:1。發生重大災害,生活保障喪失的;2.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3.身體殘疾和無法工作;4.很多孩子都在讀高中或者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5.未成年孤兒;6.兩戶困難家庭被捆綁;7.烈士家屬來自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