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持有。”
所以企業調崗降薪有個大前提,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而且是書面形式。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隨意調整崗位、降低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不僅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也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員工如何應對企業的崗位調整降薪?
員工可以針對企業的調崗降薪行為,與人事部門溝通,提供自己的勞動合同、崗位說明書、工資單等證據,與企業溝通,確定企業是否存在隨意調崗降薪行為。
如果企業想通過隨意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那麽這個時候,員工就需要更加小心,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企業利用。職工因工作崗位調整、工資支付不足等用人單位過錯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千萬不要壹氣之下主動離職,正好掉進了企業設下的陷阱。所以員工要有法律意識,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企業在未與職工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調崗降薪的決定,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實名投訴。安逸未經協商,單方面做出違法的調崗降薪勞動合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另外,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
對於企業單方面隨意調崗降薪,其實是對勞動法的蔑視,是對勞動者地位的漠視。因此,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用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