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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職稱提供的虛假材料

職稱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理方法如下:

1,標題偽造。情節較輕的將取消現有職稱,情節嚴重的可能予以辭退。

2.在職稱評審中使用虛假材料,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提供虛假材料評定職稱的申報流程如下:

1,寫舉報信,內容不要求匯編,實事求是就好;

2.下面不寫自己的名字,只寫筆名;

3.將信件投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舉報信箱;

4.如果有舉報信,部門會根據舉報信進行徹查。

綜上所述,對於在職稱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有關部門有權立即撤銷其資格。職稱造假的舉報在聘用期間壹直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職稱評定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級別職稱評定或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規定的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可通過法定許可、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跨部門核查、網絡核查等方式辦理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人以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設立單位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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