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撤訴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經法庭許可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但不得預交。人民法院通知其先行繳納,經通知後仍未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申請緩繳、減繳、免繳仍未繳納訴訟費用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
二、申請回避的條件是: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退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從時間上來說,應該是受理案件後宣布判決之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
4.撤訴必須由法院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書的形式告知。
三。撤訴需要哪些材料?
1.撤訴,就是撤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起訴後又撤訴,是對原告訴權的懲戒。壹般情況下,原告可以自行申請。
2.原告起訴後,被告已應訴,原告撤訴,或者撤訴後再次起訴,剝奪被告因應訴而取得的訴訟權利,給被告造成訴訟疲勞和經濟、精神損失,造成人民法院審判活動重復勞動。因此,原告撤訴雖然是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但也侵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壹些特殊案件中,有時人民法院會征求被告的意見。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