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證書是申請律師執業和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證書。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或者考核取得。律師承辦業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師費和相關手續費,不得私自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十壹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試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證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律師執業登記表。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核實。
經審查,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