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看守、押解、訊問、拘留、強行傳喚等任務時,可以使用手銬、腳鐐和警械。如果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犯罪、自殺、自傷或從事其他危險行為。但是,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傳喚人是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沒有逃逸、殺人等危險行為的情況下,人民警察不能使用手銬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警察執法註意事項:
1,警察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2、在執法過程中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3、對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懲處,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4、執法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完備、法律效果良好;
5.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綜上所述,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使用手銬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於沒有違法犯罪行為證據,沒有逃逸、殺人等危險情況的被傳喚人,警察不能使用手銬,否則可能構成違法或者濫用職權。警察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