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關閉補償標準
1.根據妳當礦工的年齡,每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即截至今年工作滿10年(如果最後壹年不滿壹年),壹次性補償10個月工資。這是壹個硬性規定,沒有討論的余地。
2.償還拖欠的各類工資、津貼和福利,以及勞保福利。另外,別忘了繳納各種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直到妳的平倉期)。不交就要還,這是國家強制,也是個人權益。
3.具體請咨詢當地煤管局和勞動保障部門。
4.根據當地政策,遣散費(包括搬家費、誤工費等。)應壹次性補償。這個數額由當地遣散組織確定,壹般按人頭計算,從5000萬到20000不等。
煤礦工傷賠償標準
煤礦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停工待薪。認定為傷殘的,還可以賠償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就業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金額也不同。職工被確認為職業病的,增加50%的壹次性醫療補助。
總結:煤礦關閉國家給多少補償?國家給予的補償措施:補償措施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具體如下:解除勞動合同時,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