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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的規則

在美國,版權涵蓋的範圍很廣,除了書籍、音樂、雕塑、藝術、攝影等等。美國的版權訴訟通常由聯邦法院受理。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判斷事實和證據,根據判例做出判決。

美國版權法主要保護以下幾個方面:1。防止他人使用未經授權的作品(盜版和抄襲);2.防止未經授權獲取市場利潤;3.保護衍生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將衍生作品贈與他人;4.保護作品首次出售權,即由作者決定何時以何種形式出版。

此外,美國版權法與歐洲國家不同。在美國,作者有權控制衍生作品。比如有這樣壹個案例,英國壹個戲劇團體上演了壹部戲劇,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授權美國ABC公司播放該作品,供美國觀眾欣賞。因為演出在BBC播出時沒有廣告,ABC公司剪輯的作品都有廣告補充;隨後,英國戲劇集團以侵權為由將ABC公司起訴至美國法院。雖然BBC公司授權ABC公司使用該作品,但美國法院判決英國戲劇集團勝訴,因為ABC公司只獲得了播放權,而沒有獲得衍生作品的權利。

那麽,如何界定侵權呢?首先,界定抄襲的原則壹般是認定作品的相似性和關聯性。其次,未經許可銷售也是侵權行為。因此,未經許可,以任何形式獲取內容來源,或者以任何方式傳播未經授權的內容,都是侵權行為。

在合理使用問題上,美國最高法院有壹個著名的案例:某公司起訴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了自己公司的部分內容介紹,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但法院認為,由於內容介紹並非創作,只是事實陳述,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故不受著作權保護。

在美國,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要素有:壹是是否屬於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業行為或其他目的;第二,使用的作品性質是否為出版或其他目的,作品是否已經出版;第三,在數量上,原創內容的比例;最重要的壹點是這種行為對原作產生了什麽樣的影響,尤其是對其市場產生了什麽樣的影響。例如,在日本索尼公司與美國環球唱片公司的壹場版權糾紛中,由於索尼公司未經許可通過BETAMAK video重播其電視節目,環球唱片公司和迪士尼公司以侵犯版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索尼提出,提供時間段供觀眾選擇的操作方式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本質上不侵權。法官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判決此案,因此索尼最終勝訴。

目前,美國另壹個關於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例是10出版商對谷歌提起侵權訴訟。由於谷歌的數字圖書館計劃引入了幾所大學圖書館,該計劃將書籍變成數字文件,供公眾免費搜索;作者和出版社認為未經授權全面復制圖書是侵權行為,谷歌無權掃描展示圖書,於是以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而谷歌則以合理使用為由,認為自己沒有侵權。目前,該案雖仍在訴訟中,但對於合理使用問題如何判斷,已引發諸多爭議。

參考資料:美國版權檢查之旅-媒體-人民網

/GB/40628/5855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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