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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有不同的法律。不會被用來犯罪嗎?

首先,由於美國實行聯邦制,各州和聯邦分別擁有主權,同時擁有調查犯罪行為的權力。

在管轄權問題上,同壹犯罪往往同時觸犯州法和聯邦法。比如毆打正在執勤的聯邦執法人員,在聯邦法律上構成毆打聯邦執法人員罪,在州法律上明顯構成普通傷害罪。在1922美國訴蘭紮壹案中,最高法院曾指出,“壹個被整個國家和國家的地方政府宣布為犯罪的行為,侵犯了兩者的和平與尊嚴,兩者都可以起訴該罪行。”“如果允許州起訴必然會阻止基於同壹行為的聯邦起訴,那麽這必然會阻礙聯邦法律的執行。”這壹觀點在後來涉及雙重主權規則下壹罪不二審的案件中也被多次引用。無論是阿巴特訴合眾國案先被州政府起訴後被聯邦政府起訴,還是巴特庫斯訴伊利諾伊案依次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同時,不同國家對同壹罪行擁有管轄權是正常的。比如阿肯色州的A站在河邊槍殺了密西西比河對岸田納西州的B,那麽這兩個州顯然會同時擁有謀殺管轄權。在該案中,最高法院也在希斯訴阿拉巴馬案中重申,“各州的起訴權來自其固有的獨立主權,而非聯邦政府。因此,每個國家都有獨立的處罰權,起訴它認為的犯罪行為是在行使自己的主權。”因此,在佐治亞州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希思無期徒刑後,阿拉巴馬州指控他綁架和謀殺並尋求適用死刑是符合憲法的。

從政策上看,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聯邦權益。例如,在南方陪審團宣布三k黨成員無罪後,不會影響聯邦檢察官根據民權法再次起訴他們。當然,這樣的政策壹直是有爭議的。畢竟雙重危險的客觀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目前,該政策的使用有兩個限制。壹方面,許多州限制或拒絕在聯邦或其他州通過成文法起訴犯罪後再次起訴。壹些州還拒絕了州憲法層面的雙重自治原則。例如,新罕布什爾州在1978 State v. Hogg案中裁定,當本案被告在聯邦銀行搶劫案中被判無罪時,州憲法的雙重危險條款禁止該州追究同壹起搶劫案。在聯邦壹級,沒有限制雙重起訴的成文法。雖然在阿巴特案和巴特庫斯案判決做出後不久,就向國會提交了禁止聯邦政府再次起訴的法案,但最終沒有通過。

另壹方面,檢察廳也會主動限制雙重起訴。在Petite訴美國壹案中,聯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駁回指控。後來,司法部的這項政策被稱為小政策(Petite Policy),要求在對同壹行為或交易提出聯邦指控之前,禁止州起訴,除非壹個案件具有“實質性的聯邦利益”,而且這種利益在州審判中不受保護。對這些被告的第二項指控必須首先得到助理檢察長的批準,否則將被駁回。應該指出的是,小型政策只是司法部的內部指導政策。它不產生任何實質性或程序性權利,也不對司法部的法律訴訟權施加任何限制。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能援引這種內部自律政策來保護自己。寶應縣律師/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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