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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網絡購物的規定

壹、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

(1)在網絡交易中,買家基於商品是否與網店描述壹致、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商家做出的評分和評論是主觀的,但只要不是以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為目的,買家給出的“差評”就不屬於侮辱和誹謗。

(2)網絡交易中,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站與交易雙方構成中介合同關系的,該網站應當承擔《民法典》規定的中介人的義務。應當如實向合同雙方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如果違反了這些義務,網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當事人利用網站提供的合同對方的個人信息,通過電話聯系,與對方訂立完全不同於網絡銷售合同的新合同。新合同與網站無關,當事人因新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4)對於既有自營商品交易又有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網絡交易平臺,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網絡交易平臺未采取合理方式在商品交易網頁上提醒交易對方不是所交易商品的銷售者,交易對方有理由相信其與網絡交易平臺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網絡交易平臺應當是買賣合同的主體。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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