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綠卡持有者已經出境超過半年,並且之前沒有申請再入境許可,那麽入境美國時會被國土安全部的官員阻攔嗎?徐律師表示,法律定義明確,出境半年以上視為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意思表示。雖然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放棄,但是很難說服他們在海外生活了很長時間。
如果他們沒有在期限內返回,國土安全部的官員將認為當事人無意在美國居住。盡管新冠肺炎疫情和國務院已經發布了旅行警告,綠卡持有者應該住在美國。
入境時,國土安全部官員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接受證據,可以順利入境。如果證據不被接受,並且認定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們將繼續在美國生活,國土安全部的官員將要求當事人簽字放棄綠卡,否則將沒收他們的護照和綠卡,然後將案件移交移民法庭。徐俊良說,現在移民法庭的運作非常緩慢,可能要排隊五年。那個時候,沒有護照是不可能出境的。
徐律師說,如果真的想在美國長期生活,那就應該緊急回來,而不是不回來。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發布行政命令,但它們不能超越法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個單位站出來說,可以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而免除出境半年的要求。
律師王先生說,半年的理論是大家的經驗之談,綠卡是為了證明永久居留的意向。如果綠卡持有者超過6個月沒有返回美國,國土安全部官員可以“假定”當事人將放棄綠卡;如果超過壹年,就會被“承認”放棄綠卡。當事人可以反駁證據,但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
他提到,新冠肺炎是歷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件,但移民法明確規定,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是當事人解釋的原因之壹,正常情況下,移民官員或國土安全部官員也會按規則行事。
即使真的要留在海外,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美國,當事人給出的理由也必須是有期限的,不是無限期的。比如“飛機停飛到4月底,我5月1回來”,但是“我不想在海外照顧生病的父母”,但是我又不能給出壹個準確的日期和我會照顧他們多久的理由。總而言之,王振邦說,人要根據情況判斷,不要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