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和總統領導下的行政機構都可以提出法案。通常情況下,議案會同時在兩院提出,除非涉及壹院的專屬權利,比如財政或條約。之後,眾議院將把該法案移交給壹個特別委員會,在那裏對其進行研究、辯論、聽證和改進。當委員會完成法案工作並向眾議院報告後,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或眾議院法律委員會需要規劃公開辯論的時間。如果法案在全體表決中通過,而兩院通過的法案版本不同,那麽兩院將成立壹個會議委員會來解決分歧。如果會議委員會提交給眾議院的報告版本獲得兩院通過,該法案將提交給總統,除非是憲法修正案,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將提交給議會批準。
如果總統簽署該法案,它將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該法案,眾議院可以修改該法案以獲得總統的支持,或者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無需棄權),使該法案自動成為法律。如果國會會期在總統面前不到十天,而總統在會期內未能簽署,該法案將被擱置,自動失效。議會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重新提出該議案。
對任何議案進行表決時,只要有出席人數1/5的要求,就要在學院的報紙上公布投票人的姓名及其投票結果,以供投票人監督。
此外,國會還執行預算,其過程是: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有權征稅,所有征稅和撥款的動議都必須由眾議院提出。國會還要求總統準備並提交年度預算。會計年度,即年度預算的開始日期,為每年10個月。從年度預算開始日期前18個月開始,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負責審核各部門提出的預算,並在年度預算開始日期前9個月準備好總統提交給國會的年度預算。國會應在年度預算開始日期之前批準預算,但經常預算的批準日期將超過年度預算的開始日期。這時候國會就需要通過臨時法律,讓政府在預算案通過前正常運轉。
也就是說,國會提出議案,對最終版本進行表決後,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最高法院進行司法監督。
但是,聯邦法律只涉及壹些關鍵領域。比如近幾年醫療保險、房地產、教育等都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而且大部分都是州法律而不是聯邦法律。大多數州也實行聯邦分權制。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其他州的立法機關都是兩院制的,所以州長可以算是總統。
美國的政治制度是總統制。這裏的總統制不同於議會制、半總統制等其他形式的政治制度。聯邦制是另外壹個定義,和* * *不壹樣,不是對抗性的,所以可以理解為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 * *國家結構是聯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