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裏所謂的“重大事故”,是指根據《解釋》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