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區分重婚罪和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的重婚罪。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
2.要分清重婚和臨時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暫時同居,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但明顯只是暫時同居關系,且彼此以“小妾”相待的,可以隨時自由退出,也可以在約定期限屆滿後終止同居關系。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重婚的情節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據本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重婚不壹定構成重婚。只有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重婚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以下兩種重婚不構成重婚:
(1)夫妻壹方因不堪忍受虐待而再婚,並逃離。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的影響,夫妻間的虐待時有發生。如果壹方特別是女方因不堪虐待而逃跑,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不適合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避災而與他人重婚的。因災害無法在原籍生活而外出謀生的人。壹方知道另壹方還活著,有的甚至壹起出去謀生,卻在原來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被迫嫁給別人。這種重婚雖然是故意的,但對社會沒有危害,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如果參加勞動可以酌情發放工資。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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