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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咨詢:重婚罪可以要求對方不坐牢嗎?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定重婚是指解除前次婚姻前與他人登記結婚,事實重婚是指解除前次婚姻前與他人事實結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重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往往很難區分罪與非罪。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1,要區分重婚罪和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的重婚罪。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

2.要分清重婚和臨時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暫時同居,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但明顯只是暫時同居關系,且彼此以“小妾”相待的,可以隨時自由退出,也可以在約定期限屆滿後終止同居關系。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重婚的情節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據本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重婚不壹定構成重婚。只有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重婚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以下兩種重婚不構成重婚:

(1)夫妻壹方因不堪忍受虐待而再婚,並逃離。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的影響,夫妻間的虐待時有發生。如果壹方特別是女方因不堪虐待而逃跑,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不適合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避災而與他人重婚的。因災害無法在原籍生活而外出謀生的人。壹方知道另壹方還活著,有的甚至壹起出去謀生,卻在原來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被迫嫁給別人。這種重婚雖然是故意的,但對社會沒有危害,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如果參加勞動可以酌情發放工資。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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