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合格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藥品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只有符合質量標準,才是安全有效的,才能批準進口,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
醫療單位急需或者個人進口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校準國家藥品標準品和對照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該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和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委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不得委托生產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醫藥類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試述目前學者主張的幾種鑒定的依據和實際應用。
答:認定問題本身的復雜性,立法上明確規定認定依據的國家很少,認定依據主要在法官自由裁量。然而,為了不讓法官做出“不誠實的鑒定”,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1)法院法學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法院所在國的實體法來認定。由德國學者卡恩和法國學者巴丁發起。它得到了許多國際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