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第二,民法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
3、1986年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6月1987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第三,民法的含義
1.民法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範(區別於道德等。).
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其他關系不調整)。
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第四,民法的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既是行為規範,也是判斷標準;
4.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
5.就其內容而言,它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它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適用範圍而言,它是壹個國家內部實施的法律,所以它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7.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壹般法律,所以它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