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民事行為2。無效民事行為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有效的民事行為有三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A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從事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b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具有與其年齡和智力發展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c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從事民事法律行為;d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從事壹切有利於自己,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e .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從事國家限制、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以外的民事法律行為。(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a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行為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民事行為。b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即行為人的內在效果與外在表示壹致,不存在內外不壹致的情況。(3)內容合法:是指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任何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否則無效。所謂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其本質是壹種法律上無效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在這裏,法律上的無效和失效是指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意味著不會產生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有七種: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可撤銷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撤銷而自始消滅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被撤銷,其效力不會消滅。(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行為可撤銷而消滅。(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當由有撤銷權的人作出,無撤銷權的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有選擇行使權利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自己的行為,也可以通過表示承認來消滅撤銷。(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壹旦被撤銷,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起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此外,我國《合同法》規定,壹方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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