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
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規定是:
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對於有抵押物或保證人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可以享有擔保權,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或者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履行債務。
但需要註意的是,保證人承擔壹般保證責任的,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無法依法強制執行之前,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債務的消滅,又稱債務的終止,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消除債務的方法主要包括:
1,結算
清算,即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清償債務。
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實現,債務目的達到,債務當然消滅。
2.抵消
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自己的債權清償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抵銷。根據抵銷產生依據的不同,抵銷可以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3.存款
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已到期時,將未支付的標的物移交給提存機構,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
免責是指債權人放棄其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義務的單方面行為。
5.混亂
混淆是指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使債務關系消失。
6.債務展期
債務展期又稱債務修改和債務置換,是指雙方當事人設立新債、消滅舊債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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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並且債務的標的種類、質量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