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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第561條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壹條_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付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條款的解釋

本條款是對利息債務和費用債務的償還和抵銷的規定。

除原債務外,債務人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債務,債務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順序清償和抵銷。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抵銷順序進行。

合法的抵銷順序是:

(1)與實現債權相關的費用;

(二)利息債務;

(3)主債務。上述偏移序列具有前壹序列與後壹序列相反的效果。

案例評論

宋某財訴宋某明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事實

2015年3月8日,經協商,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內容為:“僅借宋現金十萬元,每月利息分兩部分。貸款期限為半年。如有變動,借款人宋某明,2065 438+05年3月6日。2065438年4月至2005年4月,被告分七期支付七個月利息1400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返還10000元。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償還本息,導致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利息24000元(其中2065438+2007年65438+被告10月25日支付的10000元)。被告提出用2065,438+07年10月25日支付的65,438+00,000元歸還本金,而不是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供的收據未註明歸還本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沒有明確歸還本金還是利息的情況下,如果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還款順序為利息優先,所以10000。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構成違約。被告應返還未償還貸款本金10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2065438年3月18日至2065438年2月17日的利息為46000元。原告起訴時,月息1.5%,2018年2月至2017年4月至17年4月期間的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個月利息4500元。故被告所欠利息為26500元(46000元+4500元-24000元)。

專家評論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61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清償。本案借據顯示,被告向原告借款65438+萬元,月息分兩點計算。被告分七次支付654.38+04000元。如果被告在還款期限內還款,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本金加利息***124000元。現被告已支付14000元,原告於2017年10月25日收到的10000元應視為還款利息。但由於被告借款到期未還,被告* * *應支付借款之日至開庭之日的利息46000元。由於被告已經支付利息24000元,故被告還欠利息26500元,包括本金在內,被告* * *應向原告支付126500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壹條_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付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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