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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4條的理解與適用

理解與適用:當明確規定可得利益損失的可預見時間為合同訂立時,可得利益損失的可預見內容應以損害類型為準。此外,應充分註意損益平衡規則和減值規則的應用。具體來說,對可獲得利益損失的確定,應當以合同履行時間、剩余時間、過去的經營情況和當事人的投入為基礎,綜合權衡各種因素考慮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條款的解釋:

本條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失賠償是最廣泛使用的違約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是合同的受害方有權獲得合同約定的利益,作為對違約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補償。通過支付這些損害賠償金,合同雙方的預期利益得到了保護。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有兩種方式,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壹般違約責任適用補償性賠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只能適用於商品欺詐和服務欺詐,不得隨意擴大適用範圍。

本條規定了確定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

(1)實際損失賠償規則: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後壹句是對合同履行中所獲得利益的補償的表述,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預期利益。

(2)可預見損失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掌握這個界限,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預期利益來考慮。需要註意的是,這種賠償限額並不考慮工傷賠付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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