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條文解讀《民法典》該條第壹款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該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具有主觀故意、過失等過錯心理,這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過失等過錯心理為優先,而是依法推定其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依法免除侵權責任。與民法典關於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推定的規定相比,新舊法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原則,強調將造成損害的行為後果作為承擔過錯責任法律後果的條件。理解和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這壹條,明確了“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基礎和最終要件;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是指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行為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的壹種特殊形式。這兩項原則是民法領域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黃金法則。上述兩種歸責原則在舉證責任分配和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影響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對過錯負責。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過錯(故意或過失)。過錯責任推定是指對某種損害結果,行為人被法律推定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自2010《侵權責任法》通過以來,上述兩條歸責原則壹直被原民法典引用,作為處理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和社會生活中的規則,充分體現了責任與義務的統壹和法律對某些行為承擔責任的強制性。現實問題壹般來說,過錯責任是民事責任(侵權責任)中最常見的壹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過錯責任推定的適用應由法律規定。過錯推定的常見責任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醫療機構的責任、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的責任、動物園飼養動物的責任、懸掛物的責任、堆放倒塌物的責任、折斷樹木的責任和地下施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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