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按照管理權限應該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哪些監督?

按照管理權限應該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哪些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了規範行政處罰,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利、廉潔從政、恪守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並於2020年6月20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行政處分法》明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也就是說可以適用於法官、檢察官、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村幹部、公共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單位管理人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壹章第二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壹章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壹章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 上一篇:深圳房產交易有哪些稅費?房產銷售鑒定?
  • 下一篇:市南區老年證辦理地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