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有哪些?
根據《民法》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二、民法中的非營利法人有哪些?
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非營利法人的設立對所有非營利目的開放。除具有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法人外,其他均采用標準制,非營利法人設立放開。業主委員會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都可以自願註冊成為非營利性法人,取得法人資格。
1.符合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已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設有董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是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3.符合法人條件,在成員同意的基礎上,以公益目的或者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盈利目的設立,並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組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4.成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單位成立後,不從事營利性的業務,而是從事基金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它是非盈利法人。在這個機構裏,投資人和創始人都沒有支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