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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人員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庭審人員是有規則的,他們主要負責審理案件,維護法庭秩序,維護司法尊嚴和案件的正常審理。民事訴訟中的庭審人員很多,那麽民事訴訟中的庭審人員都是些什麽人呢?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民事審判人員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第壹審合議庭的成員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而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則由審判員組成。當然,和壹審壹樣,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是奇數。

法院開庭時,壹般要求下列人員到場:

1.法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

3.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代理律師。

4.其他可能的相關人員:相關證人、檢察官、觀察員。

民事訴訟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1,立案標準不統壹,受案範圍不確定。比如壹份經過公證的債權法律文書,當對方拒絕執行時,壹方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推翻,否則應當予以確認,由此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應予受理。但部分法院以上述案件屬於行政案件為由,拒絕立案。相反,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屬於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如拆遷戶因拆遷協議糾紛強占房屋的案件、因統壹規劃引發宅基地糾紛的案件,則被設置為“其他”案由。

2.不按法定時間立案,現象嚴重。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書面裁定駁回起訴。然而,有些法院並不遵循上述規定。

3.案由不科學,名稱不規範。目前確定案由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統計。有的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標準,如繼承、收養、著作權糾紛等;有的是基於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如宅基地、房屋、山林糾紛案件;

由於民事案由劃分的原則、標準和方法的不壹致,必然帶來名稱表述的不規範和隨意性。這不僅不能準確反映案件的性質和真實反映爭議的焦點,還會造成司法統計的不科學。

4.申請程序令人困惑。目前常用的訴訟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而有些法院從立案、查詢、調查到調解都是獨任法官主持,只有在最終調解未能要求判決的情況下才由合議庭進行。有的甚至只是在最後的調解書和判決書上寫上“依法組成合議庭”幾個字;基層法院聘請的陪審員大多名存實亡,不懂法,不懂業務,只是陪襯。有的不以法律手段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張貼公告;有的不遵循法定審判程序,審判過於簡單;當庭宣判的,不在規定期限內送達。

以上知識是我對“民事訴訟中的法院人員有哪些”這個問題的回答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人員主要由四部分組成,壹是法院人員。如法院、法官等。、以及其他與原告和被告有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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