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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6條的內容是什麽?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1.《民法典》第186條的內容是什麽?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七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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