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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26條的規定是什麽?

《民法典》第526條是關於抗辯權的第壹次履行。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為:壹是當事人互負債務,對雙方所負債務不要求對價。第二,發生的債務有履行的先後順序,不是同時履行,即壹方先履行是另壹方後履行的前提。第三,先履行債務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包括遲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第四,後履行債務的壹方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或者因相對人原因拒絕履行相應的債務的,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通知先履行債務的壹方,雖然不通知先履行債務的壹方不會對其造成損害,因為其並未先履行;但是,如果第壹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履行瑕疵,後壹方也應告知第壹方提供證明、解釋、更正和解決的機會,使履行符合約定。當然,後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告知對方,主要是為了防止後履行方不按合同履行債務。其本意並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是因為過失忘記履行債務,甚至惡意拒絕履行債務。行使權利時,應當為相對人所知,具有行使權利的外觀。先履行方糾正違約(不履行或不符合違約)後,合同履行恢復到正常履行狀態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壹方應當及時履行債務;先履行抗辯權未能促使第壹方全面履行債務,第壹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在違約方能夠履行且守約方有預期利益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民法典》第1條第7項)。當事人對抗辯權的成立(行使)條件有具體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的,按照履行順序,先履行債務,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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