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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規定

《民法通則》對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

(二)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住兩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第壹,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承租人沒有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仍然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第二種情況,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害了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公房管理單位撤銷原變更,進行新的變更。

(3)原租客可能已經去世多年,部分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支付租金。按照規定,早就應該辦理變更手續了,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大家都沒有異議,壹直到現在都沒有變更。

二、如何起訴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糾紛?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經營管理的國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 * *同居人不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因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如何辦理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變更?

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同居人協商壹致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之壹。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從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中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此處居住年限);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和在此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經協商達成協議,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以書面形式確定承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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