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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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