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保護國有財產的規定
1.根據《民法》第247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2.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3.根據《民法》第249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4.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5.根據《民法典》第251條的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歸國家所有。
6.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7.根據《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合法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8.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二、國有專有財產的內容
國家排他性是指只能歸國家所有,不能歸其他任何人所有。國有財產不能歸他人所有,所以所有權不能通過交換、贈與等任何流通手段轉移,這與非專有的國家財產的性質不同。
非專有的國有財產可以轉讓,如用於投資的國有財產。國有專有財產的範圍很廣,每個具體的專有財產由各種相關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國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鎮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被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3.水流。根據憲法,水流屬於國家。
4.礦產資源。根據憲法,礦藏屬於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煤炭資源、石油資源、鹽資源、水晶礦產屬於國家所有。
5.野生動植物資源。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6.無線電頻譜資源。《物權法》第五十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三、國有財產的分類
(壹)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依法在企業中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而言,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商業服務等領域的所有財產。,並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於國家。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點:
1,機動性;
2.增值的
3.經營方式的多樣化。
(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並依法確認為國有且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劃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利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認定為國有的資產。
(3)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