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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授權和委托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第919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壹般事務。第九百二十壹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第九百二十三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方。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第925條規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委托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單方意思解除委托合同,無需對方同意,解除權為形成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委托合同終止。根據《民法典》第933條規定,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1)委托合同是非約束性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事務委托他人處理時,必須征得受托人同意才能達成協議。受托人作出承諾時,委托合同成立。(2)委托合同可以是免費單向合同,也可以是雙向有償合同。壹切屬於民事日常生活和活動的東西,通常都是自由的單方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托方才成為有償雙向合同。(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托合同只強調處理事務的目的,不強調事務的完成和成果。委托合同不適用於個人性質的行為和履行個人債務的行為。第壹,如果合同約定由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為合同當事人辦理相關事宜,這樣的法律服務合同就是委托合同之壹。第二,如果合同約定律師事務所只就某壹特定問題向合同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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