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第258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