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理賠是指當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生命因保險事故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他保險事故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直接體現了保險功能,履行了保險責任。簡單來說,保險理賠就是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管理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賠償功能的具體體現。
2.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索賠的方式有兩種:賠償和給付。
1)賠償對應的是財產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出險時,根據被保險財產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的,即只賠償實際損失,最多相當於受損財產的價值,但絕不超過其價值。
2)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對生命或身體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所以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金額內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即壽險以給付的形式給付保險金。
3.保險理賠委托書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保險理賠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險的具體名稱和情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簽名和蓋章。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