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高桿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防洪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沿河地質監測設施和通信、照明設施。
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在堤頂因雨、雪等原因變得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防汛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幹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堤防、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帶除外);設置攔河漁具;丟棄礦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開展市場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砂、泥土、黃金、沙或淤泥的處置;(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