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倉儲合同。
擴展數據
《民法典》關於合同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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