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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差異

民法典是民法的總規範,是各部分民事關系的單獨規定,包括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法是壹部獨立的民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考民法典的規定,但兩者還是有很多區別的。《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失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

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區別在於性質不同、權利標準不同、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民法屬於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自治為理念,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有償、互惠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壹種人身權很強的法律關系,關系到員工的生存基礎,所以無論如何都應該期待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權利本位不同,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壹種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對勞動力的不同態度。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的責任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合同以雇主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和對勞動者的支配權為核心。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的責任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合同以雇主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和對勞動者的支配權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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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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