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應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權屬證書。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五十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交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