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什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從事農業經營和其他活動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民法典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壹種特殊的法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取得法人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壹,民法典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
第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該條為今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提供了依據。
三是授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
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所有,他們共同勞動並享受勞動成果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制、以隊為主”的基本經濟制度,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的基本經濟成分。而且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壹經營”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和集體統壹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特別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壹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自發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或突破社區界限,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特殊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