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定節假日不放假不拿三倍工資違法嗎?

法定節假日不放假不拿三倍工資違法嗎?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壹年共有11天。包括:元旦:規定6月1日放假1天;春節:規定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清明節:規定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規定5月1日放假1天。端午節:規定端午節當天放假1天;中秋節:規定中秋節當天放假1天;國慶節:規定6月10至6月1至3放假三天。所謂的三天假、七天假,都是調休的假期,不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公司不按規定休假,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首先,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假期。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假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上一篇: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證券法制相關考點有哪些?
  • 下一篇: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是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