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以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哪些嚴重情節?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超出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在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嚴重情節。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類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應在個人同意的基礎上處理個人信息。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