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書的使用
1.壹些特殊的工作對健康的要求更高。這裏的健康證是由三甲以上的正規醫院提供的。
2.有的員工因公司需要出差或出國到其他單位工作,對方要求出示健康證明。這裏的健康證壹般是由派出商旅的公司提供的。
健康證壹般用於以上兩種情況。為了驗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乙肝的“解禁”是否真的起作用,提出需要辦理健康證。
健康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等危害健康的疾病。確診患有這些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美發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後方可工作。
健康證明處理流程
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檢查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統壹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表》。
辦理健康證前先體檢。
1,身份證和個人免冠壹寸彩色照片2張,到收費站繳納體檢費,領取體檢表,粘貼照片(另壹張為健康證),填寫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
2.實驗室采血和大便肛拭試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所有體檢項目。
體檢結果符合出具健康證明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培訓合格後,本人持本人壹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所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體檢結果不符合出具健康證明條件的,不予出具健康證明。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