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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住宅照明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若幹問題的意見及紀要》中關於違章建築引發糾紛的規定;《城鎮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建設部關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意見

采光權不僅是指在建造房屋時要考慮相鄰房屋之間的距離以滿足日照要求,還包括房屋的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道鋪設、視覺衛生等要求是否符合現代人健康生活的理念。那麽我國關於采光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邊肖帶妳了解。

壹,我國法律對光照權的規定

1,民法典(現行有效)第二百九十三條與通風、采光、日照相鄰的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7-103條對相鄰土地使用中相鄰關系引起的截水、排水、交通、相鄰危險預防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關於照明的單獨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采取改正措施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4.《城鎮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鄰建築物的采光通風。”個人在城鎮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5.建設部關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幹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當註重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采光、日照、隔聲、熱工、衛生等要求,提高居住舒適度。

6.《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的違法建築物或者因違法建築物的買賣、出租、抵押引起的民事糾紛。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應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實踐中光照權的法律適用

上述規定明確了采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在實踐中的應用並不可行,判斷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應當賠償、賠償的範圍和標準都沒有參考標準。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用來判斷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的參考標準主要是《城市居住區規劃》國家標準。“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壹定的規定,具體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冬季日照至日不應低於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得降低相鄰房屋原有日照標準;

3.舊區改造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寒冷天氣1小時的日照標準。"

以上是我國關於光照權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通過以上我們發現,我國的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提到了光照權的概念,相關法律法規中也給出了光照權的具體標準。但在具體實踐中是否達到了上述標準,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監督執行,可能需要進壹步明確。想了解更多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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