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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和主要表現

論西方法律文明的特征

自原始社會以來,人類逐漸產生了道德規範、宗教規範等許多初級社會規範。隨著階級、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出現,這些社會規範首先表現為習慣,然後形成法律。西方法律文明猶如壹顆璀璨的明星閃耀在歷史的銀河中。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增長,逐漸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律。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的四大淵源。

壹.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所有法律的總稱。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它吸收了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和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國、德國等國家逐漸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

第二,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西歐封建早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的總稱。當時被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耳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法律體系。法國和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而英國普通法保留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第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是在基督教和教會的產生和演變過程中形成的。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壹)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和主教之間的“二元論”原則,但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②它的全盛時期(10-14世紀)

這壹時期的教會法是在法蘭克帝國解體、東西方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到頂峰的。

③衰落期(15世紀後)

隨著15世紀科學和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建立,教會的勢力日益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壹種法律制度卻幸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國家立法的重要淵源之壹。

第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壹)古代商業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然而,在早期,確實存在與商業有關的法律規範。

(二)中世紀的“商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出現,商人法是商人的壹種自治法。這部商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3)現代商法

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以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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