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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可以再次用於抵押嗎?

被法院查封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了不能抵押的財產範圍: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擴展數據

擅自處理被法院查封財產的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四條也規定,“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擅自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是處理民事責任還是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情節輕重綜合考慮。

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非法處置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即“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①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上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③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所有人和保管人;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但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情節嚴重”所包含的具體情形進行更為詳細的闡述或列舉。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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